16.对“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进行改制。积极学习和借鉴外地经验,加强对“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的调研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村改居”社区体制改革。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组成专门的社区改制工作机构,针对不同社区的特点,按照先易后难和先试点后推开的方法,确保“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的稳步进行。“村改居”社区要按照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分离的原则,将原村集体资产确权到人,变原村民为股东,维护原村民的利益;按照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组建适合现代城市建设要求的社区居委会,变股东为居民。2008年上半年,各区县、高新区要选择基础较好、群众觉悟较高、干部驾驭能力较强的“村改居”社区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个、改制一个”的原则在面上推开;2010年前,全市“村改居”社区改制工作基本完成。今后,村委会在整体改为社区居委会前,必须先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改制,然后按照社区的构成要素依法成立社区居委会。
四、加大财政投入,为建设和谐社区创造条件
17.将社区办公经费和社区工作者补贴等纳入财政预算。从2007年起,将全市纯城市社区办公经费、社区工作者补贴和医疗、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列入市和区县、高新区财政预算。其中,社区办公经费的具体标准是:1000户及以下的每年0.8万元,1001至2000户的每年1.5万元,2001至3000户的每年2.5万元,3000户以上的每年3万元;社区工作者的补贴按每人每月1000元核定,3000户及以下社区按3职负担,3000户以上按5职负担,并为他们交纳医疗、养老和工伤等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市和区县、高新区按一定比例承担,其中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按4:6的比例分担,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按5:5的比例分担,高青县、沂源县按6:4的比例分担,列入市及区县、高新区财政年度预算。市级补助资金通过体制结算,一定两年不变;两年后对社区的补助资金标准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18.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94号)等文件要求,把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新建小区和老城区连片改造的居民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不低于300平方米标准建设,由开发商无偿提供,街道办事处参与工程验收。对零星开发的住宅区(不足3000户),参照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按每3000户3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折算,由开发商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经费,此项经费专门用于建设和购买社区配套用房。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40号)精神,确保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落到实处。对企业居委会移交地方管理的,由原企业按标准建设或整体移交办公服务设施。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产权归街道或社区所有。今后,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达不到鲁政发〔2006〕94号文件规定的150平方米标准的,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解决。社区配套用房只能用于为社区居民服务,不得用于经营和出租创收。同时,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街道要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要有集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警务、计划生育、社区服务、社会保障、企业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残疾人服务等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场所。积极开展共驻共建活动,驻社区单位要将活动场所、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提高设施的利用率。2010年前完成“淄博市城市社区建设信息化工程”的建设任务,实现市、区县、街道和社区的联网,提高社区工作微机化管理水平,实现资源共享。加快社区养老助老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养老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办法,关爱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加强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社区残疾人的生活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