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管理意见》,依法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来抓,要把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要组织加强对渡口渡船安全的协调、监管,落实“三长”责任制和四级管理职责。区、镇人民政府是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主要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对渡口船舶、船员、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㈢各司其责,分工负责。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好行业监管工作。海事部门负责对沿海渡口、渡船的监管;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农用船监管;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渔业及辅助船的监管,严禁农用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公安部门依法对水上交通安全重特大隐患肇事者给予依法严厉打击。
㈣严格管理,加强督查。有关部门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
㈤加强监管,突出检查。“活动”期间要定期组织进行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和船舶,采取有力措施整治,该停运的要坚决停运,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在节假日、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特别是台风、汛期等恶劣气候期间,必须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重点查禁非渡船载客行为,严禁超载滥载和冒险航行,确保辖区渡运安全有序。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进行检查。
㈥完善制度,制定预案。“活动”期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到市政府应急反应体系之中。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协调和指导,确保出现险情时反应快速,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