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第三阶段:检查整改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
主要任务:现场检查、督促整改和跟踪落实。集中精力,深入现场进行检查,督促区、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切实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要求各单位于2006年11月17日前将检查整改情况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㈣第四阶段:验收总结阶段(时间: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检查整改结束后,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内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迎接省验收组的验收。
㈤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主要任务: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出现的问题集中进行研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后组织再验收,确保全市渡口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八、整治内容
一是督促区、镇、村三级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落实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制度;
二是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督促制订整改计划和落实措施;
三是严肃查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未经检验,登记的船舶非法营运和未经审批的渡口渡船以及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仍在运营的船舶;
四是检查镇、村安全人员以及渡工培训情况,督促落实安全人员以及船员持证上岗制度。
九、具体要求
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具体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委、市安监局、厦门海事局给予指导协调并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在整治办领导下,研究制定各自整治方案、步骤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做好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全市渡口、渡船安全。具体要求:
㈠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全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大事,充分认识和重视渡口渡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当作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各单位第一把手要亲自带头抓好“活动”,必须相应成立专项整治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安排一定的经费,组织开展好这次“活动”,要求组织开展“活动”要有实际行动,不搞形式和走过场,必须全面彻底,不留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