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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流域水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2.1.3 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峡库区水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市、区县两级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规定,成立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其他部门对三峡库区水环境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和应急管理。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2.2.1 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执行市委、市政府应急委领导的指示、命令;

  2.2.2 发布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处置指令,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2.2.3 收集、掌握、发布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2.2.4 负责指挥调动警力、民兵及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力量,协调驻渝部队救援力量,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2.5 决定对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进行封闭和对水上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1 市安监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负责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信息收集、上报。根据市政府应急委领导的指示,做好上情下达,协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2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组织对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实施监测、对污染扩散进行预测、预警和预报,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配合抢险对污染扩散实施监控。

  2.3.3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应急专项资金和物资支持。

  2.3.4 市经委:协调督促工业企业控制污染源,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3.5 市国资委:协调督促所属国有企业控制污染源,参与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3.6 市市政委:督促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单位制订应急预案,负责市政设施(含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城市下水道、公厕及粪便处理设施)损坏或异常排放导致的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参与有关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3.7 市交委:负责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运输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负责抢险救援所需设施、设备调运,协调环境监测现场采样分析车、船调用;运送救灾物资和转送危险物品;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疏散或隔离工作。

  2.3.8 市商委:提供国家商务部规定的重要应急商品,包括处置污染物的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储备、供应工作。

  2.3.9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紧急输送受伤人员并做好入院前急救和处置;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组织实施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对饮用水污染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提出污染水源水质能否饮用的建议,负责出厂水水质的卫生监测。

  2.3.10 市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防范工作的监督管理,侦破放射源丢失、被盗案件;调查处理因车辆运输发生有毒有害物品泄漏、遗散及交通事件引起的三峡库区流域水环境突发事件。负责事件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事件现场的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负责消防和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事件现场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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