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价格监管等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07]26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切实减轻农民在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安置和日常维护管理中的负担,现对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价格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价格管理的形式
为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根据《江苏省政府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明确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分散购买(以下简称统建分购)的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所在市、县(区)价格部门分别管理,并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统建分购房销售价格的审核,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价格向农民出售。
二、规范统建分购住房的成本构成
统建分购的住房成本构成包括:
(一)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勘探、测绘和土地平整等费用。
(二)建设安装工程费用: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设安装费用。
(三)公共基础设施费:指为住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污、照明、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
(四)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为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五)管理费用:指建设单位或组织从事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建设所发生的直接管理费用,按照不超过上述四项成本之和的3%计算。
关于利润率问题,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不计利润;委托给经营性单位(企业)开发建设的,其利润率应不高于上述前四项成本之和的3%。
三、严格控制建设和配套费用
承接建设任务的施工企业,要通过公开招标投标形式确定,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避免因片面追求高档化而增加农民负担;水、电等配套建设的工程收费从紧掌握,定额有上下限的,执行下限收费标准,定额有下浮空间的,应尽量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