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你所直接为交易方提供产权交易中介服务,并按本批复收取交易服务费或咨询服务费的同时,应停止向会员单位收取会员费、管理费等费用。也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降低服务质量,强行要求委托方接受其服务。
二、省内其他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管理
省内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只要是指定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不论单位性质,其服务收费均参照上述第一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本批复规定范围内核定。此外,具备法定拍卖、招标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拍卖、招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执行下列规定:
(一)提供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服务,按照该法规定收取佣金。
(二)提供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招标服务,按照江苏省物价局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服[2003]4号)规定,向委托方收取费用。
三、收费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收费,在收费和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本批复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7年9月1日起生效试行,试行期二年。省物价局苏价费函[1998]17号、苏价费[2004]344号、480号文件和省内其他与之有抵触的有关规定,一律同时废止。试行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由省产权交易所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正式定价的申请。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江苏省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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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成交金额(万元) │计费单位│金额或差额计费率(‰│ 备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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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0以下(含1000)│成交金额│ 不超过4000元/每笔 │1、单笔交易成交金额在1001-10000万元的,向交易 │
├──┼─────────┼────┼──────────┤双方分别按实际成交金额乘以左列对应档费率计算收│
│ │ │ │ │取(也可以经各方通过合同约定由交易一方支付,以│
│ │ │ │ │下同口径);超过1亿元的部分,免收服务费。2、交│
│ │ │ │ │易机构提供竞价及综合竞买服务促成交易的,可以向│
│ │ │ │ │交易双方分别加收不超过成交金额1%的服务费;3、 │
│ │ │ │ │本收费项目标准为省内最高收费标准,允许交易机构│
│ │ │ │ │在执行有审批权的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范围内,向下浮│
│ │ │ │ │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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