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批复
(苏价费[2007]275号)
省产权交易所:
你所《关于产权交易所收费问题的请示》(苏产办[2007]004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为规范收费行为,保障进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省内产权交易现状,就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问题批复如下,请抓紧贯彻落实。
一、省产权交易所服务收费管理
(一)省产权交易所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又是指定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在依法为委托方或交易方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程,开展本所已具备法定资质的有偿服务。
(二)你所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下列服务,可以向委托方或交易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或咨询服务费,其收费均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1、根据委托方意图,收集、寻找收购方或出让方;
2、为出让方制作上市推介书,为收购方制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3、为委托人策划、制作谈判方案,参与转让谈判;
4、为委托人制作产权转让合同及相关文本,审核产权转让的相关资料和手续;
5、以中介人身份和委托人共同与对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进场交易手续;
6、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交易服务场地、信息、结算交割、鉴证、出具转让成交确认书等服务。
对进场进行产权交易成功的服务对象,只能收取交易服务费。对其中国有资产交易成功的,执行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对自愿进场交易成功的非国有资产,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作为市场调节价,由你所兼顾市场供求、服务成本、利润等因素,自主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收取。
对提供上述服务后交易未成功的,只能收取咨询服务费。具体由你所与服务对象,按照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对等,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等因素,经协商一致后确定收费金额。
(三)产权交易、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明示有关政策规定、收费项目标准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并必须经有关各方协商一致,通过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四)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 中有关规定,继续明确省内产权交易机构,应对进场交易实现企业兼并的本省国有企业中的破产兼并企业和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的特困企业,减半收取交易服务费;对进场交易不成功的上述企业,免收咨询服务费。有关减免收费金额、方式等内容,必须由有关各方通过签订合同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