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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行业特许经营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3
深圳市公交行业特许经营改革财政补偿方案

  一、基本原则
  遵循“统一补偿办法、尊重市场规律、公交保本微利”原则,“自愿选择规定的补偿形式”原则,“投资损失的补偿兼顾总体公平性和实际可操作性”原则,“在合理补偿范围内取中等偏上补偿标准”原则。
  二、所依据的主要资料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家企业)、中南巴士公司(2家企业)、运发鹏城巴士公司、华程公司、宝龙公司等9家企业提供的有关财务数据。
  三、财政补偿方案所考虑的基本因素
  (一)财政补偿受益人。
  不参与整合的公交企业,也就是最终未获得公交特许经营权的公交运营企业。
  (二)财政补偿的范围。
  提前终止公交线路经营权许可所涉及的投资合理收益损失补偿。
  (三)财政补偿的具体方式。
  财政补偿的具体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或置换“绿的”经营权补偿。
  1.货币补偿:是指政府因提前收回补偿受益人的大巴、中巴的经营权,且补偿受益人未置换“绿的”经营权的,对补偿受益人所投入的与线路有关的经营性实物资产的收益损失进行货币化补偿。
  2.置换“绿的”经营权补偿:政府通过招标方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被补偿人提供“绿的”经营权而提前收回被补偿人原有的大巴、中巴经营权。
  关于实物资产的处置。补偿受益人投资所形成的与大巴、中巴运营相关的固定资产,包括大巴、中巴车辆、维修维护设备、备品备件等(政府投资的运营站场除外),均由补偿受益人负责自行处理或由特许经营企业以不低于中介机构的评估值收购。
  四、财政补偿估算的主要数据测算
  在具体测算补偿额度时,共采取了三种方法分别计算出高、中、低三套方案,其中高方案大巴年成本利润率按照8%计算;中方案大巴年成本利润率按7.9%计算;低方案大巴年成本利润率按4.63%计算。按照“在合理补偿范围内取中等偏上补偿标准”的原则,并考虑到退出企业应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小但效益较好的公司,且高方案和中方案差别不大,为了便于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便于退出企业接受,建议选择三套补偿方案中较高方案,相关测算基础数据如下:
  (一)基础数据。
  1.车辆的投资:大巴按45万元/辆计;中巴按25万元/辆计;出租车按15万元/辆计。
  2.车辆的经济使用年限:大巴按8年;中巴按5年;出租车按5年。
  (二)不同车型单车年税后利润的估算。
  1.大巴的单车平均净利润为31400元,对应的成本利润率为8%。
  2.中巴的单车平均净利润为46100元,对应的成本利润率为17.1%。本次取中巴的利润为大巴和“绿的”的平均利润22200元,对应的成本利润率约为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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