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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行业特许经营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公交资源退出补偿
  公交资源退出补偿是指非特许经营公交企业在规定期限前退出公交市场,符合补偿条件的,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一)补偿原则:遵循“统一补偿办法、尊重市场规律、公交保本微利”的原则;遵循“实物资产按市场重建(购)价值合理补偿”的原则;遵循“投资损失的补偿兼顾总体公平性和实际可操作性”的原则;遵循“在合理补偿范围内取中等偏上补偿标准”的原则。
  (二)补偿范围:提前终止公交线路经营权许可所涉及的投资合理收益损失补偿。
  (三)补偿对象:符合补偿条件且按期退出公交市场的非特许经营公交企业。
  (四)补偿方式:公交资源退出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置换“绿的”经营权补偿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
  大巴、中巴车辆投资损失的补偿金额依据单车税后利润标准和车辆剩余经营年限并考虑折现因素进行计算,具体标准见《深圳市公交行业特许经营改革财政补偿方案》(附件3)。
  2.公交资源置换“绿的”经营权补偿。
  (1)企业须于2008年3月1日之前向市交通局提出置换“绿的”经营权的书面申请。
  (2)所置换“绿的”总量控制在3500辆以内。
  (3)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置换“绿的”经营权。
  (4)大、中巴置换“绿的”经营权的比例上限根据须补偿经营权期限及利润水平计算,具体标准见《深圳市公交行业特许经营改革财政补偿方案》(附件3)。
  (5)置换“绿的”经营权期限为5年。
  (6)置换“绿的”本期经营权收取人民币1元有偿使用费。
  (7)特许经营企业的公交资源不得参与“绿的”经营权置换。
  (8)收回置换“绿的”经营权的公交企业的公交经营资格和线路经营权。
  置换“绿的”经营权具体操作办法由有关招标文件另行规定。
  (五)公交线路经营权期限计算办法。
  非特许经营企业公交线路补偿期限计算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对线路授权书已规定线路经营权期限的,其线路经营期限在2007年7月5日-2008年12月31日之间到期的,其经营权期限延期至2008年12月31日,不计算补偿;对线路经营权2008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的,按2009年1月1日至经营权到期剩余时间计算;
  2.对于未规定经营期限的公交线路,经营权期限起始日期按照2007年7月5日起计,经营权期限为5年,并按2009年1月1日至经营权到期剩余时间计算;
  3.对于已规定经营期限且可以依法延期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公交线路,按线路经营权起始日期5年一周期累计确定本期线路经营权期限,并按照本款第1条办法确定补偿期限。
  (六)退出公交企业相关实物资产处置办法。
  非特许经营企业的与公交相关的实物资产可采取企业自行处理或由特许经营企业收购的方式处置。特许经营企业收购范围主要是公交车辆及附属营运设施,收购标准应不低于按车辆折旧计算的价值。
  以上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细则由其它相关文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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