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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行业特许经营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2
深圳市公交行业特许经营改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公交服务水平,实行公交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进一步完善公交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促进特区内外公交一体化发展,依照《深圳市公交行业特许经营改革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公交资源整合
  宝安、龙岗两区政府牵头负责公交企业整合工作,制定整合实施方案,以规模大的优质企业为骨干、最大幅度吸收整合其余企业为原则,根据现有公交企业达成的协议,采用重组、兼并等方式将各自公交资源重新整合成立一家新的单纯经营公交及相关业务的公交企业。新成立的公交企业股权(分配)可结合原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
  (一)整合原则:企业本着自愿组合的原则并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整合。
  (二)整合成立企业的要求。
  1.整合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
  2.整合成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公交经营及相关业务。
  3.整合成立的企业股权多元化。
  4.参与整合的原各公交企业的公交线路经营权须被整体收回。
  (三)整合资产评估有关要求。
  1.政府投资的场站等设施不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2.企业整合时应将非公交业务有关资产剥离后再进行整合。
  3.国有企业在整合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
  (四)整合程序。
  1.整合成立的企业须及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完成企业注册成立等手续。
  2.整合成立的企业须在整合后6个月内实现车辆标识及营运设施的统一,完成车辆过户等手续。
  3.整合成立的企业应向市交通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整合情况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特许经营权授权
  (一)公交特许经营权由市政府授权市交通局采取招募的方式授予。
  (二)招募企业基本要求:
  1.企业须为单纯经营公交及公交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亿元人民币;
  3.新授权的特许经营企业经营特区外及跨特区公交线路;
  4.符合招募文件的其它规定。
  (三)新产生的特许经营企业原则上须全部接收新接管线路车辆的司乘人员,并尽量吸纳原有管理人员,妥善处理好新接纳员工的福利待遇问题,确保员工队伍的平稳过渡。对于部分未接收的原有管理人员和司乘人员,特许经营企业要与原企业共同妥善解决。
  (四)新产生的特许经营企业应回购退出企业的公交车辆及附属设施,回购价格应不低于按折旧法计算的市场评估值。
  (五)经新产生特许经营企业申请,由市交通局依法授予公交线路经营权。
  (六)新产生的特许经营企业首次特许经营期限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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