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利率据实补贴;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等参照中央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承储企业按季度向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合肥市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申请表》,经市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将行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直接拨付农发行和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必要时,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统贷统还。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管。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分析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大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