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县人民政府和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的要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会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共同下达承储企业。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先进先出、均衡轮换制度,原粮3年内必须至少轮换1次,且每年轮换的数量应不少于市级储备粮总量的30%,轮换架空期不超过4个月。应急储备成品粮要常储常新,每年轮换4次以上,轮换架空期不超过3个月。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不同季节成品粮与原粮按比例储存办法。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研究确定,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制定。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采取招投标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确定,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