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修改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7〕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十八日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省级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