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 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与地点
(一)车船税纳税人为单位的,其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15日,纳税人向其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单位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登记证书所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二)个人车船的申报纳税期限与地点
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可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于办理交强险业务前,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个人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登记证书所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自然人。
第八条 车船税税款计算
车船税按年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一次缴纳全年税款。
对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九条 车船税退税
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开具完税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手续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后,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车船发还证明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 车船税税源的登记
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20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进行车船信息的登记。纳税人车船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车船信息发生变化30日内进行车船信息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