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第四条 免税车船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二)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三)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八)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
第五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六条 车船税计税依据
已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其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