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7〕33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船税纳税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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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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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汽│大型客车 │ 每辆 │600元 │包括:电车 │
│车 ├───────┼────────┼──────┤ │
│ │中型客车 │ 每辆 │540元 │ │
│ ├───────┼────────┼──────┤ │
│ │小型客车 │ 每辆 │480元 │ │
│ ├───────┼────────┼──────┤ │
│ │微型客车 │ 每辆 │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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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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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作业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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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 │
│低速货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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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每辆 │1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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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 每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
│ │等于200吨 │ │ │额的50%计算 │
│ ├───────┼────────┼──────┤ │
│ │净吨位201吨至2│ 每吨 │4元 │ │
│ │000吨 │ │ │ │
│ ├───────┼────────┼──────┤ │
│ │净吨位2001吨至│ 每吨 │5元 │ │
│ │10000吨 │ │ │ │
│ ├───────┼────────┼──────┤ │
│ │净吨位10001吨 │ 每吨 │6元 │ │
│ │及其以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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