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7〕33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2007年度车船税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纳税期限与地点
(一)单位车船
车船税纳税人为单位的,纳税人按照《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0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个人车船
车船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其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政储汇局的代征场所申报缴纳税款。
二、关于税额标准的衔接问题
2007年1月1日以前欠缴及未缴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按照原税额标准执行,从2007年1月1日起征收的车船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2号令中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三、完税凭证
征收2007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时,车船税征收窗口及代征单位仍使用原《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各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完税证的领、用和结报工作。
四、车船情况登记
车船税纳税人,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税源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7〕336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申请并办理车船情况的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