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市社保机构制作《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证》,作为参保人享受少儿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定点医疗单位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在诊治、记账等环节认真查验《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证》。
第四十六条 市社保机构在进行检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并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密。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协助征收单位、卫生部门和市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少儿医疗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经核实后,市社保机构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查实违法、违规数额的20%,由市社保机构从少儿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举报和奖励规定参照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市社保机构应会同卫生、价格、药品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参加对象以外的人员办理了少儿医疗保险的,该参保人的少儿医疗保险关系无效,对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市社保机构应当追回。
第五十条 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社保机构应当追回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将本人少儿医疗保险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对病历、处方、费用单据等弄虚作假而多报或者冒领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的,市社保机构依据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市社保机构可依据协议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非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由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计入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进行住院治疗,或任意延长参保人住院时间,采用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分段计账或未经参保人同意将其收入超标准病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