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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自购药品的;
  (四)因他人责任、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六)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使用以下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一)挂号、会诊、特需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
  (二)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健康体检、医疗咨询、预防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三)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光子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四)非基本医疗保险偿付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五)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六)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七)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八)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九)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十)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不予报销的其他诊疗项目。
  前款所列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具体范围,参照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在少儿医疗保险年度内就业并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后,其少儿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和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 少儿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参照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协议的规定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与少儿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住院每日收费明细清单。

第五章 少儿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现金报销和市外转诊

  第三十条 参保人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少儿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参保人的《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证》,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按规定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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