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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少儿医疗保险实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线)制度,即少儿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金记账范围、起付线以下的,基金不予支付。
  本办法规定的大病门诊费用,不实行起付线制度。
  少儿医疗保险的起付线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市内二级医院400元,市内三级医院500元,市外医院600元。
  同一少儿医疗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每次住院起付线在相应的标准基础上依次递减100元,直至起付线为零。
  第十九条 少儿医疗保险基金设立少儿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与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具体标准为:
  (一)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不满1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
  (二)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1年不满2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三)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2年不满3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四)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3年不满4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五)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4年以上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二十条 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线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或者每次大病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5000元以下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10000元以上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第二十一条 根据少儿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特点,市社保机构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少儿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的个别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一)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
  (二)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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