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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深圳市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7〕164号 2007年8月1日)


  《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深圳市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以下简称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少年儿童,和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在市外定居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参加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
  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非本市户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与其父母一起在深圳居住,且其在申请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时其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也应当参加少儿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 少儿医疗保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用于少儿医疗保险。
  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当年不足支付时,通过调整少儿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予以解决。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为少儿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市教育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督促所属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协助配合少儿医疗保险的征收工作,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每年应将参保人的基本信息报送市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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