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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灾后房屋重建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灾后房屋重建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村〔2007〕231号)


各市建委:
  根据省政府全省灾区倒房重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灾区倒房重建工作的通知》(皖政明电〔2007〕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灾后房屋重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增强抓好灾后房屋重建工作的主动性
  这次灾后房屋重建时间紧、范围广、任务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灾后重建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来抓。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以赴做好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明确职责,提出措施,切实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二、加强规划设计,体现地方特色
  积极协助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新村选址工作。通过科学选址,从根本上避免淹了建、建了淹的恶性循环。
  在县、乡镇政府确定新址后,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规划单位编制新村规划。新村规划要对道路、供排水、环卫、绿化等基础设施及教育、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统筹考虑,科学安排,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在建筑单体设计上,要广泛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结合当地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特点,注重功能、安全、经济和节能及地方特色。
  各地要加强对规划设计技术力量的合理调度,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为灾区服务,确保规划设计进度。我厅将动员省内外大专院校规划专业的师生深入灾区,帮助编制新村规划和建筑设计。
  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灾后重建水平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灾后房屋重建的质量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发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
  对集中建房点要实行工程监理,确定专门的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监理单位履行职责。
  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每一环节的施工。要严把建筑材料关,凡用于灾后房屋重建的建筑材料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严禁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用于灾后房屋建设中。
  建立政府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集中重建的新村,由村民推选群众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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