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继续教育学分每年不少于25学分。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授予按照《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登记审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登记制度。各单位建立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项目名称、内容、形式、获得学分与考核结果等进行登记。学分登记与审核按照《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登记审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医药继续教育合格作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完善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各单位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情况和效果,办学单位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以及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混乱,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撤消继续教育项目和不授予学分等处理。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中医药机构要保证本单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必要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继续教育经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收取合理的学习费用,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