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岗位工作的需要,重点充实中医药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拓宽充实专业知识面,培养独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本专业工作,重点增加和拓宽中医药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中医辩证思维能力及中医药专业技能。学习相关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了解其发展动态。
3、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要不断更新知识结构,重点学习其从事的中医药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知识和技术,了解本学科发展方向和前沿技术,提高综合工作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
(二)县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实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的学习和培训为主要内容,着重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学历层次。
第十四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主要形式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跟师学习、学术讲座、网络教育、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在职学历教育、撰写论著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均可视为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定期将认可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六条 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章 实施和考核
第十七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主要依托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以及具备办学条件的其他单位实施。全省建立若干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基地利用自身的教学和技术优势,面向中医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选聘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临床教学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授课老师,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承办单位负责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进行考核并授予继续教育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