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教学指导,组织编写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教材、声像教材和远程中医药继续教育课件等教学资料;
(五)组织评审及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并对基地的建设进行管理;
(六)对全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 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政策和法规,提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
(三)评审和公布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
(五)对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中医药机构要有职能部门或专人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本单位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县级以上中医药机构应承担面向社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一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继续教育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的特点,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要适应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突出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应以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学习重点,重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新思维的培养,注重中医药学术的继承性。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不同层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内容和重点应有所区别:
(一)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