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实施“科教兴医”战略,逐步建立适应我省中医事业发展需要的继续教育体系,推进学习型行业建设,全面提高我省中医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对已完成专业基础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以适应医学科技和中医药学术的发展。
第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湖北省中医管理局组织领导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结合行业实际,按照国家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确定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目标,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规划和有关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定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和法规,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负责制订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和申报、认可及学分授予办法等;
(三)组织评审及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