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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七、疫区的撤销

  疫区内红火蚁按规定根除扑灭处理后,经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区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撤销疫区。

  八、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红火蚁防治知识,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九、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细的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红火蚁的防治药品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储备地点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对于红火蚁应急防控物资储备、疫情处理、疫情监控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年度预算,保证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技术保障

  建立市级重点植物检疫实验室;逐步加强病虫害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级植物检疫实验室;加强市级植物疫情监测点建设。

第七章 有关说明

  一、从事农作物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红火蚁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要报市农业局备案。

  四、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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