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本区域未发生红火蚁疫情的区人民政府,应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支援疫情区的疫情应急控制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红火蚁在本行政区内发生。

第五章 控制措施

  一、隔离

  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赴现场核实后,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发生区隔离开来,并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被污染物品的移动。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隔离场所。

  二、封锁

  (一)封锁令的发布。疫情发生所在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二)封锁的实施。

  1、当地指挥部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指派专人守护,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染疫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严防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物品运出疫区。

  2、在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出。

  3、停止疫区内所有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交易活动。

  三、根除

  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时,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发生区的害蚁进行根除。对实施根除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对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消毒

  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检查站,并根据根除疫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消毒时,应注意环保排放要求。

  五、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六、追踪调查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草皮、垃圾废土、建筑余泥、塑料制品、堆肥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