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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审批主办单位办公室接到审批申请后,要于当日送达承办处室或部门,由承办人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征求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以及实地考察、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等环节,均由承办人负责组织完成,并依法履行发证手续或发文手续后,在审批窗口要求的时限内将结果送回审批窗口,由审批窗口负责送达申请人或下一环节的办理单位。

  第十五条 审批项目的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应当适当调整、合并内部机构及其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涉及的内部机构,并采取灵活方式减少会签等环节,缩短办理时间。

  第十六条 审批主办单位要求对审批事项提出意见的单位和内部机构必须在审批主办单位限定的时间内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不能按时提出具体、明确意见的单位和内部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审批主办单位未在审批窗口要求的办结日期内将审批结果送回的,审批窗口应当催办,并限期完成。限期内仍未完成的,由审批窗口报厅督查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督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审批件逾期未能办结的,由审批窗口负责向申请人解释,争取申请人谅解,并告知延长答复的期限。

  第十九条 审批主办单位的承办人和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审批材料的收发登记制度、办理过程记录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本人承办的全过程。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审批窗口应对每个办结的审批件填写行政审批案件结案报告,记载申请人、收到申请时间、承办人、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及送达时间、相关材料目录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审批窗口每月应将办结审批件的相关材料原件和结案报告转送审批单位存档。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办单位反馈承办人的审批工作情况,对于连续两次以上不能按期办结或擅自接办、答复申请的承办单位应当提请交通厅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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