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将受理的前审后批件和联办件转至主办单位并负责督办;
(五)向申请人解释逾期未予答复的原因;
(六)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七)负责审批过程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
(八)负责审批工作情况的通报和总结;
(九)厅和政务大厅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交通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政治素质要求》规定的条件,符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要求,遵守《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的纪律和政务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兢兢业业,廉洁自律。
第八条 交通行政审批窗口应当按照政务大厅要求的方式及时公开进入大厅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程序、条件、标准、时限、收费标准。
第九条 除办公地点不在长春市区经省政府同意可不进入省政府政务大厅的审批项目外,行政审批事项均由大厅审批窗口统一接办和答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到申请材料,应当负责即日转到大厅交通行政审批窗口,不得擅自接办和答复相对人的申请。
交通行政审批窗口收到申请材料的日期视为法定审批单位收到申请的日期。
第十条 对即办件实行审批窗口负责制,由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全过程办理;对前审后批件和联办件实行主办单位和承办人负责制,由厅指定的主办单位确定承办人负责组织审查和作出决定,由审批窗口负责催办和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审批窗口接到直接送达的申请,应在当日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接到邮寄送达的申请,应在2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审批窗口应当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审批窗口受理申请后,对于即办件,应在当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于前审后批件和联办件,应于当日直接送达主办单位的办公室并告知办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