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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5日)废止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
(吉交发[2003]19号)


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省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工作规定

吉林省交通厅

二○○三年四月九日

  附件:
  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及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厅机关及所属的享有交通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公开、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行政审批工作采取一个窗口对外方式,本厅在省政府政务大厅设立交通行政审批窗口专门负责交通行政审批事项的接办和答复。但办事机关不在长春市区以及执法检查发现需要及时办理的除外。

  第五条 负责即办交通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审批单位,可启用交通行政审批专用章交由审批窗口使用,由交通行政审批窗口代表法定审批单位对外行使审批权。

  交通行政审批窗口审批行为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由法定行政审批单位承担。

  第六条 交通行政审批窗口的职责如下:

  (一)接办行政审批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三)对即办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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