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行政审批项目在省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行政审批项目在省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
(吉交发〔2003〕19号)


各市州(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已于2002年12月18日正式运行。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我厅已将经过清理、确定保留、现行有效的由省直部门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省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办理。但是,目前仍存在着部分审批申报人直接到原单位办理的情况,增加了办事环节,影响了审批效率。为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现将我厅行政审批项目在省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办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交通厅在省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0项,其中,即办件5项,前审后批件45项。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由社会、群众、企业、团体和下级部门申报的行政审批项目,均统一到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厅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厅机关及厅直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一律不再另行受理。

  二、纳入省政府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需增加、取消或调整、变更在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内容的,以省政务大厅公告为准。

  三、行政审批项目属即办件性质的,由政务大厅交通厅窗口按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启用“吉林省交通厅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专用章”,为即办件的专用印章;行政审批项目属前审后批件性质的,由政务大厅交通厅窗口受理,经窗口初审后,交由厅机关相应处室或厅直有关单位办理。

  四、做好进厅项目在大厅窗口和各承办单位之间的衔接工作,建立快捷、畅通的信息沟通反馈制度。窗口负责向各承办单位及时反馈省政务大厅的有关工作要求、办理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情况及驻省政务大厅的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对省交通厅工作情况的反映;各承办单位下发的与行政审批工作有关的文件和政策调整情况要同时抄送大厅窗口,工作量集中时,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到大厅窗口现场办公和参加值班。

  五、厅机关及厅直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工作规定》(吉交发[2003]4号)履行职责,对进厅项目仍在原单位继续受理或因过错导致审批违法、不当或逾期的,由交通厅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对行政审批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吉办发[2002]29号),严肃追究各个环节过错者的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