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三、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预警机制和退出机制。对面临重大风险,办学难以维继的,审批机关或管理机关应尽早对学校发出预警通知,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抵御风险,同时拟制预案,防范风险。对办学确难以继续的要令其退出,并妥善处理善后。

  四、民办学校按照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六个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和终止方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终止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善后。民办学校依法组织清算时,应当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加。民办学校因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而终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撤销决定后立即召集由学校举办者和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清算小组,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理,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五、民办学校必须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05〕51号)的要求,从2006年春季起做好校方责任险的投保工作。保险费由学校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

  六、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十分重视抓好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师生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民办学校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按照厦教局办〔2005〕234号文执行。

  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要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辖区处置民办学校、教育机构预防和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于2006年1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