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厦府办〔2006〕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全市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和民办学校办学的退出机制,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作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304号)的配套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召开的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和民办学校办学的退出机制,现就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教育局应依法将在本辖区内办学的非经本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中等和中等以下文化教育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纳入管理范畴,要求上述学校和机构向区教育局备案(由市教育局直管的此类学校除外),区教育局应同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对以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提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并向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教育局应同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对不向属地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各区教育局应及时报告市教育局,以督促其按本通知要求报备。在厦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实行属地管理。
二、民办学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应对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抽查审计,对未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