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中介业务的管理。
设立外派劳务中介机构,需先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外派劳务中介业务,必须获得有外派劳务经营权公司的委托,签定正式的合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和发生纠纷的处理方案;在招聘劳务人员时,必须出示委托单位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和委托书。外派劳务中介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转委托,严禁以外派劳务为名行骗牟利。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应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缴纳备用金,用于处理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缴纳标准和动用方法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外派劳务中介机构需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对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从资格条件、经营业绩、遵纪守法、纠纷发生及处理等方面进行年度审核。
四、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合作收费的管理。
(一)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专户保管,专款专用,在劳务人员回国后连本带息一并归还本人。外派劳务中介机构按规定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但受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委托,可按其与委托公司签定的合同向劳务人员代收,并交由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管理。
(二)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护照、签证、体检、培训、差旅费等,均由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除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应由劳务人员自行承担的出国费用外,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和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费,不得超前收取劳务人员各项费用,在确定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时,只能收取护照、签证、体检、培训等费用,签证办理完毕后,才能收取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
五、进一步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管理。
(一)开展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必须具有法定经营资格,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将中介业务交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经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当地物价部门的监督下,可向境外就业人员或者境外雇主收取合理的中介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