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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监督管理

  (一)完善危险运输资质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货运、维修、驾训等部门对本地区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立即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收缴有关运输经营证照。严禁危险货物车辆挂靠经营,违者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经营行为。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及其它违法行为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危货运输动态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要通过年度审验,重点监督检查企业资质条件、车辆及设备设施的技术状况、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危险品运输标志、行车记录仪的安装、车辆证照是否与危货运输有关法规和规定相符等,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年审,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基础工作

  (一)确保危货运输管理和从业人员相对稳定。危险货物运输是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要指定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并报省运输管理局备案。各地如调整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岗位,须报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危货运输企业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须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的培训。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区域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学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方面的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运输车辆、设备及附属装置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及违章处罚的有关规定;危险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的技术经济条件和审批程序等,使运管人员能够正确指导并处理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三)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要严格按照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培训大纲》的要求,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从业资格证》或《危货运输操作证》,禁止无证人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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