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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交运[2003]108号)


各市(州)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和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1993]138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好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关

  (一)明确落实危货运输管理职责。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的认定;运输车辆、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的审核,核发加盖危货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优质、高效。

  (二)规范危险货物运输审批。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道路货物运输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严格审核企业、车辆、人员资质条件,符合资质条件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注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类别。对中外合资、合作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立项,由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报省厅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审批。对总数不足10辆的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剧毒化学品运输企业、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由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后,报省政务大厅审批。

  对原来省厅委托审批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由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一次严格审验,重新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审批表(附件一),并附有关资料报省政务大厅进行补批。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工作责任制。成立由货运、维修、驾训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由货运部门牵头,负责企业资质,危货装卸、押运人员资质审定;汽车维修部门负责车辆资质审定;驾训部门负责驾驶员的资质审定,严格把好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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