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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府〔2006〕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推动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我市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发布拆迁通告的建设项目,涉及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的,在具有安置房(其中期房应已办理规划选址、通过项目用地预审)的条件下,应实行产权调换,不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部分,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市场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二、产权调换后,因安置房户型面积等原因造成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余额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的,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超过30平方米的,必须实行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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