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待就业的往届厦门生源毕业生参加经批准设立的就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凭有效票据,可享受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600元,补贴费用由市再就业资金支付。
3、办理先落户后择业的非厦门生源毕业生,超过半年以上未实现就业的,可参照厦门生源毕业生职业见习规定参加职业见习活动,享受同等待遇。
三、鼓励和帮助厦门生源毕业生自主创业
1、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到农村从事教育、医疗、农业技术推广行业的,注册资金允许3年内分期到位,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
3、厦门生源毕业生自主创业有贷款需求的,参照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扶持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四、关于获得国内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资格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的就业问题
取得国内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资格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并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或聘用关系后,在厦工作期间建立的档案资料可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并可参照《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规定的办法申请办理《厦门市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就业后的流动按我市现有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相应管理权限办理人事关系的转接手续。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
努力构建多方协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加强各级人事部门之间的联系,力争建立区域间毕业生信息交流平台,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推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工作,加强信息交流,优化毕业生就业过程的各个服务环节,为毕业生就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六、充分发挥毕业生人才市场的作用
充分发挥有型、无型人才市场为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主渠道作用,完善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为主体,校企协作和区域协作市场为补充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不断拓展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同时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