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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指导思想:广泛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税收源头控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负公平,确保税源有效地转化为税收收入,实现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推动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全力支持我市的经济建设。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原则:“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

  “统一标准”是指税控收款机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许可”是指税控收款机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资质审查、获取生产许可证,才能获得市场准入的资格。

  “政府推广”是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由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进行选型招标推广应用。

  “分步覆盖”是除了由国家统一规定的行业按要求统一推行应用外,其他行业推广应用的具体范围和方式由省、市政府确定。

  三、税控收款机的推广范围

  (一)根据国家确定税控推广范围和我市企业发展规模的实际情况,我市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行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标准:

  1.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以及市政府选定的其他行业。

  2.月销售收入(营业额)在10000元(含)以上;

  3.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摊位或经营场所。

  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暂缓推广的范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10号文规定,对目前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大型连锁快餐业,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但上述企业在使用的收款机和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以及财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等资料应当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65号文的规定,对需要抵扣和特殊控制的行业和发票,如交通运输业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房产业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以及使用何种税控收款机实施控管,待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后推广。

  四、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方法与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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