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5〕3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厦门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二OO五年十二月)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三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八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刷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