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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八章 监理实施

  第三十九条 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一)监理人员应严格遵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服务合同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及建设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签定的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实施监理。

  (二)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监理中必须严格遵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交公路发[1995]371号)。

  第四十条 监理人员应按照项目承包合同文件的规定要求,定岗到位,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对各工序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内业归档资料的齐全、准确、真实、及时。

第九章 违反本办法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及单科课程缺勤1/4以上或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考试资格、限期两年内不得参加监理业务培训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承担窟窿眼外者,其所监理的工程不予认可、签署的工程文件不做为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者,视为自行放弃其所具有的监理资格,不得在声内从事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并抄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或在二至五年内不给予注册或载入吉林省永不聘用监理人员名单。

  (一)不能自觉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感,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者。

  (三)监理工作失物,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四)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或监理员资格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员丧失职业道德、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一发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部之日起施行。省交通厅一九九四年发布的《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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