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员要按期填写《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复查申请报告》(附表五),并按照监理人员资质申报程序报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参加复查。
第三十二条 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所具有的监理资质要求;
(二)是否已进行注册;是否按注册规定从事监理业务工作;能否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三)能否遵守监理职业道德,有无违法乱纪行为;
(四)监理工作实效。
第三十三条 省交通厅对定期复查合格者,将在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并加盖印章。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省交通厅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与《监理员资格证书》由省交通厅同意印制。
第三十五条 申请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在填报《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申请复查的监理人员,在填报《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复查申请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并由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如下处理:
(一)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证书上进行确认并加盖印盖,返还持证人。
(二)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小其监理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三十七条 遗失《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者,须向射干龙骨车质量监督站申请补发。
第三十八条 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者,不得将证书撕毁、污损、转借、出让给他人或在证书上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