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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一)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变更监理业务范围,应填写《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附表三)并按监理资质申报程序办理。

第六章 注册与复查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员注册是指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局有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的人员,按其受聘监理单位进行登记确认后,允许其随同聘用单位开展公路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或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必须经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注册后,方认可其所监理的工程及签署的文件。已经进行注册的监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公路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从事与其注册的受聘监理单位所承接工程不相符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员只能受聘一家监理单位并申请注册。监理人员退出、调出所在的监理单位或被解聘,须向注册机关核销注册;在受聘其他监理单位或被原所在单位重新聘用之前,必须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申请监理人员注册时由拟聘监理单位在《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资信登记申请表》(附表四)“聘用监理人员简况”栏中,填入申请者姓名与简况报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按聘用单位予以批准注册。

  监理人员的注册工作在每年的十二月至次年二月间进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请监理人员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三)正在从事专职的公路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并经复查合格。

  第三十条 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抽查,并于每年的十二月到次年的二月间对全省的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资质与注册情况进行定期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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