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3.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有特殊技能人员除外)。
第十七条 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省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质的审核申报或审批工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十八条 申报资质者填写《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附表一)或《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员资格申请报告》(附表二)一式两份后,由所在单位报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
各地区公路质监站将审核意见汇总后,与《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或《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员资格申请报告》一并报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九条 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进行审定,由省交通厅报交通部审批;对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者进行审定,由省交通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报交通部备案。
第五章 业务范围变更
第二十条 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人员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种类。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二十一条 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资质审批部门对已获得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及监理员资格者的监理行业、专业进行增补或变更。
第二十二条 拟申请增补监理会议或专业择后,须同时具备:
(一)获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或监理员资格已满二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一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已获监理员资格,拟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须同时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