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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质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担任国内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担任国内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经聘任可从事省交通厅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的岗位职务。

  具有省交通厅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担任本省境内一级汽车专用路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经聘任可担任省内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以下(含二级专用路)建设项目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省交通厅批准的监理员资格者,经聘用可担任省内一级汽车专用路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技术及计划、统计、计量、合同管理等专业工作和现场旁站岗位职务;经聘任可担任省内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以下(含二级专用公路)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三章 业务培训

  第九条 监理业务培训是由交通部在国内组织或批准举办,以讲授国家和部有关公路工程监理法规、规范和监理工作程序、内容及方法等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

  第十条 从事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监理业务培训。监理业务培训期满、成绩合格,获得《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证书》是申报监理人员资质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监理业务培训采取脱产、集中面授的方式;每班不超过70名,学时与授课地点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监理业务培训的授课单位及教师由交通部质监总站指定;培训教材采用交通部统一组织编写的公路工程监理培训教材和由交通部质监总站审定的补充教材,以及根据我省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实际需要增补的授课内容。

  第十三条 从事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参加监理业务培训。

  拟参加培训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向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名,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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