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吉交发字[1998]4号 1998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业管理与监督,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监理行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交通部《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交工发[1992]378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交公路发[1995]371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公监字[1996]0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本省内从事公路工程监理业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审批,取得响应的资质证书,按聘用的单位注册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现场旁站和计划统计、计量支付、合同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上统称为监理员)。
第四条 监理人员对公路工程实施监理,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部、省政府及省交通厅颁发的有关技术、经济、质量检测平定等规定,以及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定的有关合同文件。监理工程师同项目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的有关会议极力、函电和其他图文记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文件、图纸和发出的指令等,也可做为监理人员实施监理的补充依据。
第五条 生计天天是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行业管理主管部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 监理人员应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廉洁奉工、恪守职业道德,认真执行监理业务守则,做好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质
第七条 监理人员的资质分为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类。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分为交通部批准和省交通厅批准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