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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三、按照“公正、公开、文明、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要做到公正、公开、文明、规范。公正,即行政执法行为要合法、适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即行政执法依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及权限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及职责公开,行政执法结果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公开;文明,即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在执法中做到仪表端庄、语言文明、行为得体;规范,即执法程序健全,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文书完备,执法责任明确。全面、扎实地推选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层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定期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升降的基本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要在试点的基础上,两年内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中全面实施。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许可、登记、征收、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程序。统一行政执法证件,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

  四、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切实强化政府法制监督,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认真招待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实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定期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坚持不懈地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对社会普遍关注、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重大的若干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及时纠正奸污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建立健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和检举制度,有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失职的行政执法人员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行政纪委的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人员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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