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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

山西省水利厅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
(2006年8月3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水利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程序,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山西省水利厅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山西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也统一由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审阅,并根据不同情况当日或次日作出处理:
  (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并签收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确定不属于山西省水利厅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应当填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水利厅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通知承办处室到窗口签收;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机构审查后上报水利厅审批的申请事项,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直接受理进入实质内容审查,不再进行受理审查程序。
  第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的,窗口工作人员也应及时查收,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予以办理。厅有关处室收到上述行政许可申请也应及时交窗口办理。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跟踪申请事项的办理动态,接受申请人的有关咨询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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