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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抓好强化免疫工作。各区要抓好新进栏畜禽的基础免疫和种畜禽的强化免疫工作,特别是对超过免疫有效保护期的畜禽要及时进行补针。对饲养期超过2个月的肉鸡、肉鸭要及时进行加强免疫。对跨省调运牲畜及非屠宰禽类的,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2周前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三、开展疫情监测工作

  (一)市疫控办要实行实时检测和随机抽检相结合的办法,继续开展各区免疫效果检查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农业部门要把免疫抗体监测作为开展免疫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实验室和动物疫情测报网络的作用,提高监测频次和密度,做到面上监测和重点监测相结合,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监测相结合,常年监测和集中监测相结合,对动物疫情进行实时监测。

  (三)卫生部门要做好禽流感高危人群的定点监测,完善预警机制,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加强对从事家禽饲养、屠宰、加工等人员的检测和医学观察。

  (四)市农产品质检中心要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疫情春防监测计划。

  (五)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工作,确保防疫工作落实到位。

  四、完善动物免疫档案

  免疫证明和免疫记录是免疫工作检查的主要依据。各区要组织力量,进一步完善免疫记录和档案,按照“一村一册、一户一页、一品种一栏”的要求,做到养殖户有免疫证明,镇、村和养殖场有免疫记录档案。对规模畜禽饲养场,要监督其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和免疫记录;对散养畜禽,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做好免疫记录,发放免疫证(卡),并由行政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集中免疫结束时,各镇(街道)、农场要建立区域范围内所有畜禽的免疫档案。

  五、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农业部门要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对出栏、出售的畜禽,必须派人到场、到户检疫。对于集中屠宰、交易的畜禽,必须驻场(点)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检疫率须达100%。要严格实施检疫报检制度、准调证明管理制度、检疫证明公示制度、检疫承诺制度和检疫标识等五项制度。

  工商、卫生、贸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各相关部门要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各类畜禽交易市场、冷库、超市、餐饮食堂等场所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逃避检疫、走私畜禽及其产品和贩卖、运输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防止未经检疫或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流入消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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